2018年安徽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8年,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决策部署,实施健康安徽战略,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防控和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人口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稳步推进,中医药服务工作得到加强,综合监督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我省孕产妇死亡率2018年为10.98/10万,婴儿死亡率为3.37‰,较上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且均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8.3/10万,6.1‰)。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18年末,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数达24926个,比上年增加442个。其中:医院114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3076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05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45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45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63个(见表1)。
医院中,公立医院353个,民营医院787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68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46个),二级医院374个,一级医院463个,未定级医院235个。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655个,100-199张床位医院189个,200-499张床位医院140个,500-799张床位医院65个,800张及以上床位医院91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891个,乡镇卫生院1365个,诊所和医务室4070个,村卫生室15317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955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20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6个、县(区、县级市)级103个。卫生监督机构112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6个、县(区、县级市)级95个。妇幼保健机构120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6个,县(区、县级市)级103个。
(二)床位数。2018年末,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32.8万张,其中:医院25.4万张(占77.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7万张(占20.4%)。医院中,公立医院床位占71.4%,民营医院床位占28.6%。与上年比较,床位增加2.2万张,其中:医院床位增加2.0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增加0.19万张。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17年4.89张增加到2018年5.19张,但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三)卫生人员总数。2018年末,全省卫生人员总数达42.7万人,比上年增加1.9万人(增长4.74%)。
2018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33.3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8万人,其他技术人员1.6万人,管理人员1.6万人,工勤技能人员2.3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2.7万人,注册护士15.0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1.7万人(增长6.36%) (见表2)。
2018年末卫生人员机构分布:医院26.5万人(占62.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3.7万人(占32.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2.1万人(占5.0%)(见表3)。
2018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00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2.37人,均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每万人口全科医生2.00人,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3.35人,均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四)卫生总费用。2017年全省卫生总费用达1811.68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占33.37%,社会卫生支出占37.25%,个人卫生支出占29.37%。人均卫生费用2896.46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6.58%。
二、医疗服务
(一)门诊和住院量。2018年,全省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含村卫生室)达29764.7万人次,比上年增加1582.7万人次(增长5.6%),增速快于同期全国水平。2018年全省居民到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就诊4.7次,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2018年总诊疗人次中,医院11822.7万人次(占39.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7238.4万人次(占57.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占比高于同期全国水平4.8个百分点,其他医疗机构703.5万人次(占2.4%)。与上年比较,医院诊疗人次增加959.3万人次(增长8.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增加579.2万人次(增长3.5%)。
2018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9494.2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0.3%),民营医院2328.5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9.7%),民营医院总诊疗人次占比比同期全国水平高4.9个百分点(见表4)。
2018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总诊疗人次达8458.8万人次,比上年增加826.6万人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28.4%,所占比重比上年上升1.3个百分点,且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5.3个百分点。
2018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1011.1万人,比上年增加18.1万人(增长1.8%),增速慢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4.2%),年住院率为16.0%,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2018年入院人数中,医院824.8万人(占81.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66.3万人(占16.4%),其他机构20.0万人(占2.0%)。与上年比较,医院入院增加37.1万人(增长4.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院减少19.9万人(减少10.7%),其他医疗机构入院增加1.0万人(增长5.0%)。2018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占总入院人数的比重比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低0.8个百分点。
2018年,公立医院入院人数633.9万人(占医院总数的76.9%),民营医院190.9万人(占医院总数的23.1%),民营医院入院人数占比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8.3%)(见表4)。
(二)医院医师工作负荷。2018年,全省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6.4人次和住院2.7床日,其中:公立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6.9人次和住院2.9床日。医院医师日均担负门诊工作量比上年略有增加,略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住院工作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略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见表5)。
(三)病床使用。2018年,全省医院病床使用率83.3%,略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公立医院90.1%。与上年比较,医院病床使用率下降3.0个百分点(其中:公立医院下降3.2个百分点)。2018年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8.7日(其中:公立医院9.0日),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与上年基本持平,2018年,我省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略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9.3日)(见表6)。
(四)改善医疗服务。截至2018年底,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中, 31.8%开展了预约诊疗,98.1%开展了临床路径管理,49.8%开展了远程医疗服务,73.0%参与同级检查结果互认。
(五)血液保障。2018年全省共有49.31万人次参加无偿献血,无偿献血量80.17万U,同比增长0.80%,其中采集机采血小板37729个治疗量,同比增长13.65%。全省采集原料血浆323.89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3.94%。
三、基层卫生服务
(一)农村卫生。2018年底,全省61个县(县级市)共设有县级医院138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61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3所、县级卫生监督所61所,四类县级卫生机构共有卫生人员8.1万人。
2018年底,全省1239个乡镇共设1365个乡镇卫生院,床位5.8万张,卫生人员5.4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7万人)。与上年比较,乡镇卫生院减少2个,床位增加1898张,人员增加1629人。每千农村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由2017年1.94张增加到2018年2.04张,每千农村人口乡镇卫生院人员由1.80人增加到1.88人(见表7)。
2018年底,全省共14516个行政村共设15317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达47623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8728人、注册护士1289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7606人。平均每村卫生室人员3.1人,略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2.32人)。与上年比较,村卫生室数减少14个,人员总数减少3191人 (见表8) 。
2018年,全省县级(含县级市)医院诊疗人次达3852.2万人次,比上年增加334.6万人次;入院人数301.2万人,比上年增加8.5万人;病床使用率88.7%,比上年下降2.1个百分点。
2018年,全省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达5898.6万人次,比上年增加650.8万人次;入院人数153.2万人,比上年减少18.9万人。2018年,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0.6人次和住院1.3床日。病床使用率54.1%,出院者平均住院日6.5日。与上年相比,乡镇卫生院医师门诊工作负荷略有上升,病床使用率下降。
2018年村卫生室诊疗量达7256.5万人次,比上年减少339.8万人次,平均每个村卫生室年诊疗量4738人次,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2685人次)。
(二)社区卫生。2018年底,全省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891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9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497个。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减少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增加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11957人,平均每个中心30人,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49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8404人,平均每站6人,略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5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数比上年增加710人,增长3.6%。
2018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1426.3万人次,入院人数12.5万人,诊疗人次比上年增加,入院人数略有下降;平均每个中心年诊疗量3.6万人次,年入院量318人;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3.5人次和住院0.7床日。2018 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1133.9万人次,平均每站年诊疗量7575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3.3人次(见表9)。
四、中医药服务
(一)中医类机构、床位及人员数。2018年末,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1138个,比上年增加226个。其中:中医类医院137个,中医类门诊部、诊所1001个。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医院增加6个,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增加220个(见表10)。
2018年末,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44073张,其中:中医类医院37568张(占85.2%)。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床位增加3615张,其中:中医类医院床位增加2618张。
2018年末,提供中医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同类机构的96.2%,社区卫生服务站占76.0%,乡镇卫生院占97.8%,村卫生室占60.2%(见表11)。
2018年末,全省中医药人员总数达18812人,比上年增加1264人(增长8.41%)。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15199人,中药师(士)3178人。两类人员较上年有所增加(见表12)。
(二)中医医疗服务。2018年,全省中医类诊疗人次达2686.9万人次,比上年增加250.8万人次(增长10.3%)。其中:中医类医院1820.9万人次(占67.8%),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324.4万人次(占12.1%),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541.7万人次(占20.2%)。
2018年,全省中医类出院人数141.0万人,比上年增加5.8万人(增长4.1%)。其中:中医类医院124.3万人(占88.2%),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16.7万人(占11.8%)(见表13)。
五、病人医药费用
(一)医院病人医药费用。2018年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238.9元,按当年价格上涨5.8%,按可比价格上涨3.7%;医院人均住院费用7451.1元,按当年价格上涨6.5%,按可比价格上涨4.4%。日均住院费用855.9元,按当年价格上涨6.3%,按可比价格上涨4.3%(见表14)。
2018年,医院次均门诊药费(100.4元)占42.0%,比上年(41.7%)提高0.3个百分点;医院人均住院药费(2013.9元)占27.0%,比上年(29.2%)下降2.2个百分点。
2018年各级公立医院中,三级医院按当年价格次均门诊费用上涨3.9%,人均住院费用按当年价格上涨7.3%(见表14)。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人医药费用。2018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74.9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16.1%,按可比价格上涨13.8%;人均住院费用2679.1元,按当年价格下降7.2%,按可比价格下降9.0%(见表15)。
2018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药费(40.8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54.5%,比上年(54.8%)下降0.3个百分点;人均住院药费(1015.7元)占人均住院费用的37.9%,比上年(33.3 %)提高4.6个百分点。
2018年,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72.2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11.1%,按可比价格上涨8.9%;人均住院费用1581.8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3.3%,按可比价格上涨1.3%。日均住院费用242.2元。
2018年,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药费(37.3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51.7%,比上年(50.0%)提高1.7个百分点;人均住院药费(625.4元)占人均住院费用的39.5%,比上年(41.4%)下降1.9个百分点。
六、疾病预防与公共卫生
(一)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2018年,全省共报告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408016例,死亡416例,报告发病率为652.3/10万,报告死亡率为0.6651/10万。
疫情按类别统计: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类传染病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白喉、人感染H7N9流感6种无发病、死亡报告外,其他20种共报告发病140620例,死亡410人;报告发病率为224.8193/10万,较2017年上升0.50%;报告死亡率为0.6555/10万,较2017年下降8.74%。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淋病,占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7.25%;报告死亡数居前3位的病种依次为艾滋病、肺结核、狂犬病,占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7.07%(见表16)。
2018年,丙类传染病除黑热病、丝虫病2种无发病、死亡报告外,其他9种共报告发病267396例,死亡6人,报告发病率为427.5053/10万,报告死亡率为0.0096/10万,分别较2017年上升15.85%、47.69%。报告发病数居前3位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2.74%(见表17)。
(二)血吸虫病防治。2018年,全省尚有钉螺面积26444.0万平方米,慢性血吸虫病人11759人,晚期血吸虫病人5325人。全年未报告急感疫情。全省新达消除乡(镇)数51个、村数246个;新达传播阻断乡(镇)数54个、村数304个。全省共有27个传播控制县(区)、13个传播阻断县(区)、10个消除县区。
(三)地方病防治。 2018年,全省完成非高碘地区共104个县(市、区)的31067份居民户食用盐监测,26个有水源性高碘地区的县区4512份儿童尿样检测,25个县(市、区)1726个村地方性氟中毒监测,5个县(市、区)的6个监测村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全省104个碘缺乏地区继续维持碘缺乏病消除状态;饮水型砷中毒病区和高砷区均达到消除状态;饮水型氟中毒病区仅有5个县区达到控制标准。
七、妇幼卫生
(一)妇幼保健。2018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3.71%,产后访视率91.95 %。2018年住院分娩率为99.99%(市99.98%,县99.99%),与上年持平。
2018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7.4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6.56%(见表18)。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18年,5岁以下儿童4.60‰,其中:城市3.60‰, 农村4.82‰;婴儿死亡率3.37‰,其中:城市2.62‰, 农村3.47‰。与上年相比,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见表19)。
(三)孕产妇死亡率。2018年孕产妇死亡率为 10.98/10万,城市 9.84/10万,农村 11.57/10万(见表19)。城市孕产妇前五位死因构成依次为:产科出血、羊水栓塞、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脑出血、心脏病。农村孕产妇前五位主要死因构成依次为:产科出血、羊水栓塞、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静脉血形成及肺栓塞、心脏病。
(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2018年全省共为78.8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8.1%,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获得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治疗转诊等服务,落实了孕前预防措施,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八、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
(一)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018年全省共监测20大类食品4525份样品(计划任务数为4198份),监测项目165项,获监测数据31383个。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样品总超标率为8.59%,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样品总检出率13.64%。
2018年全省共报告食源性疾病事件153起,其中7起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计中毒人数1179人,死亡4人。2018年全省新增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2002家,全年共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85663例,可疑食品填报率99.6%。17家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医院,全年共检测标本2877份,较2017年检测标本增加1.8%,阳性率25.2%。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18年,全省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监督户次数为43234户次,卫生监测项数为66099项,合格率98.65%。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18年,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户次数为2701户次,卫生监测件数5131件,合格率93.18%。
(四)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2018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户次数为24988户次,卫生监测件数为1662件,合格率95.73%。
(五)学校卫生监督。2018年,学校卫生监督户次数为10489户次,依法查处案件53件。
(六)职业和放射卫生监督。2018年,职业卫生监督户次数为200户次,依法查处案件3件;放射卫生监督户次数为2712户次,依法查处案件138件。
(七)医疗卫生监督。2018年,医疗卫生监督户次数为25284户次,依法查处案件1626件。
九、人口发展
(一)出生人口情况
2018年,全省共出生86.48万人,比2017年减少12.11%。其中:一孩33.86万人(占39.15%),二孩45.02万人(占52.06%)。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
2018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9.74。全省一孩出生性别比为比为105.63,二、多孩出生性别比为112.47。
注解: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公立医院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3)民营医院指除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6)政府办指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7)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及科研机构。
(8)卫生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9)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及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10)执业(助理)医师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1)注册护士指取得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2)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13)人口发展内的2017年、2018年均指计生统计年度(2017年:2016年10月-2017年9月;2018年:2017年10月-2018年9月)。